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
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泉城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832.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39607.01元(截止2015年8月31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三、被告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32832.87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农业实业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0元,由原告济南淳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30元,由被告山东信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5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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