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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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莱阳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38824.3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的利息12231.91元(含罚息、复利)及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申请表》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