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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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五、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罚金的执行; 六、终结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