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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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7.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19日按年利率16.8%计算,自2019年10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按年利率16.6%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按年利率16.2%计算,自2020年4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开户行中信银行吴江支行,账号62×××40)。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1元,均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账号:62×××6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