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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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操远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4500.2元及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0日的下欠借款利息474.2元; 二、由被告***、操远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支付2019年11月20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下欠借款本金24500.2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借款本息时止)。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元,由被告***、操远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