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广元昭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签订的《门面租赁合同》于2021年4月15日解除;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退还已付房屋租金53760.3元; 三、驳回原告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由原告广元市昭化区东盛国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6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