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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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紫辉鞋材销售部 安新县吉尔昌鞋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新县吉尔昌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新县紫辉鞋材销售部货款831,240元及利息(以831,24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8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2.4元,减半收取计6,056.2元,由被告安新县吉尔昌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