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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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灯塔市安源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格权案件执行 |
法院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002执298号之一 孙勇: 你与刘素梅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33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梅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87821.39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217元。 执行员安东冉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博 |
裁判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