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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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1002执298号之一

孙勇:

你与刘素梅人格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1002民初332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素梅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87821.39元。

(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申请执行费1217元。

执行员安东冉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曹博

裁判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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