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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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3万元;并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和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8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