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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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赞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44087.24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计475.5元,由原告***承担24.5元,被告***承担451元;保全费用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