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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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乐伽健身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乐伽健身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16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市乐伽健身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9826.27元,并支付以9826.2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被告***、***对上述被告重庆市乐伽健身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04元,由被告重庆市乐伽健身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