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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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澄城县XX社清偿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20日,按照月利率9‰计算;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3.5‰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元减半收取17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