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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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828执恢182号 马兵、孙富平、高世军: 申请执行人马兵与被执行人孙富平、高世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7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富平缴纳执行费425元,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终结执行。现因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马兵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世军共向申请执行人马兵了履行借款本金35000元,利息31456元,受理费423元,共计66879元,申请执行费425元,被执行人孙富平已向本院缴纳。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828执恢182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