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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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 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 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 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 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2275万元、利息277240.02元、复利820.79元; 二、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5月25日起,以2275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后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费100600元; 四、被告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判决内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8779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临沂三禾永佳动力有限公司、亿利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华澳能源有限公司、临沂福寿陵园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市金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莒南县鸿润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