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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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永一橡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一橡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70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永一橡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利息289335.29元、复利5094.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永一橡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289335.29元为基数按贷款发放日的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永一橡胶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3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永一橡胶有限公司、山东贝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维尔斯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