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屋、车辆等价值643361元。 二、查封***与周建才共有坐落在江永县潇浦镇永明北路48号701、601房屋两套[不动产证号分别为湘(2019)江永县不动产权第0××3、0××6号;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80.94㎡、188.19㎡]。 案件申请费373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