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在2499万元范围内对山东玉玺炉料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借款本金24988350.62元、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4988350.62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6674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开泰工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