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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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心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