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租赁合同》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184,704元; 三、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物业管理费人民币8,524.80元; 四、被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公用事业费保证金人民币7,577.60元、装修押金人民币193,228.80元; 五、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593,894.40元归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电费及线损费人民币1,637.67元; 七、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复原费用人民币40,683.20元; 八、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装修复原期间占用费人民币97,627.90元; 九、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日逾期办妥工商注销手续的违约金人民币58,576.74元; 十、原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和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1,073元,被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08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30.50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上海华庆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225.50元,反诉被告上海德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9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