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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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 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 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159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96万元为基数按4.35%为基准利率上浮20%后再上浮5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赔付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律师代理费用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被告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三条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04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富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隆发钢板有限公司、山东发达精密薄板有限公司、山东浦项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丰节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