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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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原告***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利息3,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付(计付利率标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