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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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4民初578号 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春恩,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恒珠,蓬莱紫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玲玲,任经理。 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众林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龙口永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郭庆云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小鹏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