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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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案外人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汇票垫款6000万元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案外人上海越神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暂计至2019年8月23日的汇票垫款逾期利息9,300,000元以及自2019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汇票垫款逾期利息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实际垫款6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