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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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31245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收款单位:海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账号53×××22。)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元,减半收取计291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负担1456元,原告***负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