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支付原告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货款70,000元的义务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三、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5元,由原告上海天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负担483元,被告上海柏舜涂料有限公司、***负担1,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