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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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二、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 三、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 四、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30000元为限; 五、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20000元为限。 六、责令被执行人***、***、***共同退赔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洪洞县、平遥县及江西省崇仁县的被害人人民币1437552元。其中,被执行人***与***、***、***共同退赔山西省洪洞县的被害人人民币168880元。 七、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8010.82折抵退赔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