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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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镇赉县家合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2021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1920元,楼道照明费48元,共计19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1.6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