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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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3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的(2018)粤13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9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29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书,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意做结案处理。 至此,(2018)粤1302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受理费1575元、执行费500元已由被执行人支付完毕。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2-09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