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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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3780000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含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退还的保证金16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83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2520000元范围内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履行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含广州雄爵实业有限公司应向***退还的保证金168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8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33.2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