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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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法然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利息15732.5元、罚息133243.12元,共计3148975.62元(暂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为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9万元; 三、原告***有权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水区南阳路38号4号楼东1单元3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12元,减半收取163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