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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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大连冠信投资有限公司 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雨鑫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法人按揭借款合同》(8份)(协议编号75012015780020、75012015780021、75012015780022、75012015780023、75012015780024、75012015780025、75012015780026、75012015780027)项下未偿还贷款于2019年2月22日到期; 二、被告大连雨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借款本金数额为35640734.74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8年7月12日欠付利息为6039722.95元;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以3564073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75%计收利息)及罚息(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35640734.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31%计收罚息); 三、被告大连冠信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判项第二项确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大连雨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8698元,保全费5000元,由大连雨鑫商贸有限公司、大连冠信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冠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