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建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及利息(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从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1月6日);

二、被告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支付罚息(以本金2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从2017年11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建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被告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104元(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预付),由被告大连钧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裕达建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建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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