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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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就本判决第一条债权有权对抵押人***提供抵押的位于碧桂园小区城河依柳苑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实现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后,在抵押登记的范围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150000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条被告***向原告***所负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35元,公告费300元,鉴定费5680元,合计9115元,由原告负担355元,被告***、***连带负担3080元(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鉴定费568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