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吉林省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6,30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9年5月13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3,647,949.87元;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DHDLHL***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年9.225%计算);

二、被告***、被告***、被告吉林省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被告吉林省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1,54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47,140元(原告大连顺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中海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吉林省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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