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侯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本金清结时止;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220元,由被告侯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