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对被执行人韩玉武所有的坐落于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三岔口泰丰时代2期13号楼1单元1103室楼房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次查封是对2018冀0828财保361号民事裁定书的续查封)。 二、被执行人韩玉武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韩玉武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应在本次查封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5-29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