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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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丰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亿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1日起以2亿元为基数按年息6.25%计算至2019年7月30日止,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之罚息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74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以上合计1,065,744元,由被告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锦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绿城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丰利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