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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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 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中泰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大连鸿盛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鸿盛吉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年利息6.525%的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5日,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按合同约定之罚息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中泰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鸿盛吉贸易有限公司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大连鸿盛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422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99,422元,由被告大连鸿盛吉贸易有限公司、沈阳中泰合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锦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