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望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897474.66元及支付原告自代偿之次日起至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清偿之日止的代偿款占用费(其中207047.92元、218408.67元、137994.56元、5334023.51元分别自2017年12月27日、2018年6月30日、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2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违约金353848元和担保费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如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未按上列第一项规定还款,原告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对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被告***的抵押财产(其中不动产有被告***享有的证号为望国用(2011)第1××1号、望国用(2011)1716230254号、长岭镇字第2××0号、长岭镇字第2××1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证号为望国用(2013)第1××0号、长岭镇字第2××7号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动产有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享有的机械设备10台,设备明细详见附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49元,由原告望江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43元,由被告望江宇花玻璃有限公司负担5560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