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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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481执恢190号 莫华钊、陈柏成、林秋贞: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莫华钊与被执行人陈柏成、林秋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柏成、林秋贞应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莫华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8月13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负担诉讼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人莫华钊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桂0481执1301号],在执行到位15220元(含执行费967元)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0年7月2日,本院依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桂0481执恢117号],在执行到位29001.62元后,双方再次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执行。2021年7月12日,本院再次立案恢复执行。 同日,申请执行人莫华钊书面表示已收到案外人陈福来支付的和解款10000元,如被执行人能够在2021年7月20日前偿清尚欠借款本金17521元,其自愿放弃利息、迟延履行利息等,双方本案债权债务两清,同意执行完毕结案。2021年7月16日,被执行人同意从(2021)桂0481执恢124号案案款中分配17521元至本案用于履行本案债务,由法院依法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被执行人的本案债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陈柏成、林秋贞基于岑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481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已履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