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渝0116执恢1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300万元、***225万元、***22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45.29元及违约金[按本院(2016)渝0116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驳回申请执行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2021-02-25
发布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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