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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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 重庆正港公共关系顾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院(2018)渝0116执恢163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300万元、***225万元、***225万元)向申请执行人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4045.29元及违约金[按本院(2016)渝0116民初78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驳回申请执行重庆保固铝业有限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
| 裁判日期 | 2021-0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