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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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595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从2018年12月20日起,以264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从2020年10月10日起,以2595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