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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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04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日,现住白银市平川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日,现住白银市平川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甘0403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8月1月16日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230元及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及屏蔽对被执行人***的失信。 经查,2017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甘0403执501号,本院依法于2017年11月8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期限为两年,依法于2017年11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期限为两年,现查明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状态为已撤销,失信状态为已屏蔽,被执行人信息处于正常状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403执恢37号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杨文录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永玖 书记员马耀蕊 |
裁判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