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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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陕0803执366号 周某某: 你与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3民初164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由被执行人周某某立即偿还借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8年5月10日前偿还1万元,下欠2万元于2018年10月10日前付清;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金4万元本金及利息(计息从2013年12月10日至还清之日止,月利率均为20‰)。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横山区支行 账户名称: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9558852610001463820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联系人:王维联系电话:09127615793本院地址:榆林市横山区环城北路邮编:719100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