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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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计算方式:截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为20323.19元,此后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之诉讼费用范围内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浏阳市××坊镇××路××号××权证号为湘(2018)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1号的房产一套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6元,减半收取3778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