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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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分公司 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2018年12月26日与被告霍尔果斯万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解除; 二、被告霍尔果斯万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退还原告***剩余课时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由被告霍尔果斯万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石景山分公司、被告霍尔果斯世瑞博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