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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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某2,2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11月13日止的利息259,453.32元(以借某2,20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以借某2,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 四、驳回原告***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46元,减半收取17,32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日期 | 2021-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