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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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美贵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长富瑞华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黄晓琼造成的投资差额损失14,326元、佣金损失14.33元、印花税损失14.33元及上述三项损失的利息155.6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元,由被告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3元,由原告***负担2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