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88,455.55元以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四、如被告***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六村56幢119号1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在4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4元,保全费4,900元,两项合计14,484元,由原告上海浦东新区融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1元,被告***、***、***共同负担13,9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06 |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