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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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借款本金215131.61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利息(其中2021年3月8日前的利息(含罚息)3128.44元;从2021年3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人民币基准利率加收30%确定)。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享有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江津区的房产以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7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7-29 |